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虚拟币交易所传销案二审判决书
4月2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传销案二审判决书。反诈骗新闻了解到,一审过程中,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两名交易员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判决认定,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侃、廖某海等人在福州市古田路福盛中心办公室商议搭建网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人员发展牟利,并设定操作模式和程序。杨某侃负责联系宣传视频和PPT幻灯片的制作、策划宣传、资助VAC币交易平台的制作;廖某海主要负责传销人才培养。
2018年3月下旬开始,廖某海培养传销人员蔡某、陈某共同在三明市梅列区龙泽社区后门开设一家名为“兴威互联网创业平台”的店铺,推广VAC币。名,吸引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与。
杨某侃、廖某海等人谎称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买卖的VAC币以南非钻石币名义,并要求参与者购买VAC币并获取网站注册为币币会员交易平台。参与者注册成为会员并购买一定数量的VAC币后,后台每天会发放一定比例的VAC币作为静态收益奖励。
参与者若想获得VAC币的动态收益,需要在首页点击“我的”进入另一个链接进行注册、绑定银行卡、通过层层发展加入会员即可获得VAC币:根据一定比例的回扣。参与线下开发越多,返利的VAC币就越多。另外,后台每天都会赠送一定比例的VAC币,越多他们的VAC币就会增加。
此外,杨某侃、廖某海等人还通过在参与者之间买卖VAC币获取手续费。
为了吸引参与者继续玩,杨侃、廖海等人除了声称VAC币只涨不跌外,还在后台设立了多个“容量账户”来控制和买卖VAC币。
据统计,仅2018年4月2日至4月22日,杨侃、廖海、迟某全、吴某文等人收受传销资金493.437万元。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杨侃、廖海等人组织、领导,以推广虚拟VAC币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VAC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计算依据,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被告人杨振坎、廖新海等人组织30余人参与三级以上传销,收受传销赃款共计493.437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侃、廖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财物将由查封单位退还当事人。
宣判后,杨侃、廖海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卷宗、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杨侃、廖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反诈骗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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